(2012年11月1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次主任會議通過
2018年8月1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次主任會議修訂)
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事項的處理,提高議事效率,根據(jù)《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結(jié)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或提出的意見、建議,若需轉(zhuǎn)交市人民政府、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的,經(jīng)常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同意,由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整理形成主任會議議事意見通知書。
第二條 主任會議議事意見通知書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簽發(fā),交“一府一委兩院”研究處理。
第三條 “一府一委兩院”應認真辦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意見通知書所列事項和意見,并在要求的時間內(nèi)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的主任會議議事意見通知書所列事項和意見的督辦工作。
第五條 對“一府一委兩院”辦理主任會議議事意見通知書結(jié)果不滿意的,主任會議可要求重新辦理。
第六條 主任會議議事意見通知書和“一府一委兩院”研究處理情況,經(jīng)常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可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
第七條 本辦法自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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