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池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市要求,規(guī)范市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工作,發(fā)揮法律顧問作用,進一步提升人大工作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法律顧問,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的,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為市人大常委會的中心工作以及常委會機關提供專業(yè)化法律咨詢、辦理法律事務等工作,并發(fā)揮參謀助手作用的相關專業(yè)人士。
第三條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辦理法律事務中應當充分聽取法律顧問意見,配合法律顧問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法律顧問的服務、管理和組織聯(lián)絡工作。日常工作主要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
第二章 法律顧問選聘
第五條 選聘法律顧問應當堅持民主、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堅持本人自愿和民主推薦相結合。
第六條 法律顧問人數(shù)為3—5人。
第七條 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
(二)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具有較強的事業(yè)心和社會責任感;
(三)有較高的專業(yè)理論水平、豐富的實務工作實踐和較強的服務決策能力;
(四)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務領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五)熱心參與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并有時間保障;
(六)身體健康。
第八條 聘任法律顧問應當依照下列程序:
(一)法律顧問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本市高等院校和市律師協(xié)會推薦;
(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jù)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研究確定初步人選,并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征求相關方面意見;
(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jù)考察情況提出法律顧問擬聘任人選,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聘任,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致函顧問所在單位。
第九條 法律顧問聘期與市人大常委會的任期一致,到期可以續(xù)聘、解聘,特殊情況可屆中變動。
第十條 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辭職的;
(二)無正當理由,一年內兩次不參加顧問活動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xù)擔任的。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的解聘,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法律顧問聘任、續(xù)聘、解聘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方式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工作職責:
(一)根據(jù)需要,參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的制定工作。
(二)根據(jù)需要,參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起草的咨詢,參與審查市“一府兩院”和下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規(guī)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三)就市人大常委會涉及法律問題的重要決議、決定草案提出法律意見;
(四)參與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立法計劃的立項論證和立法項目的調研、論證、起草、修改工作;
(五)根據(jù)需要,對市人大常委會受理的有關信訪案件和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縣區(qū)人大常委會以及其他機關提交的有關信訪案件,提出法律咨詢意見;
(六)協(xié)助市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下發(f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guī)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建議;
(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供國家有關法律信息,為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各委、辦、室開展有關工作提供法律咨詢;
(八)為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九)參與有關法規(guī)的清理、評估等工作;
(十)協(xié)助市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
(十一)為常委會機關提供專業(yè)化法律咨詢、協(xié)助辦理法律事務;
(十二)完成市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委托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 對法律顧問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認真研究,作出具體處理,并向法律顧問反饋,必要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工作方式:
(一)每年召開一次法律顧問會議。討論和研究全市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參與研究新時期加強地方人大立法涉法工作的途徑、方法;
(二)根據(jù)需要,可臨時召開專題研究分析會,針對具體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應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議,參加其他有關會議;
(四)應邀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zhí)法檢查等;
(五)根據(jù)需要,就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地方立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或事項,參加專項調研、調查;
(六)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提出意見;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 邀請法律顧問參加會議的,應當提前將會議通知或者相關資料發(fā)送給法律顧問。
對法律顧問發(fā)表的意見應當作詳細記錄。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的,應當及時復制保存。
第十八條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認真整理和研究法律顧問的意見,作為工作的重要參考。
法律顧問對重大問題提出的意見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法律顧問意見應當歸入工作檔案。
第四章 法律顧問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本人專業(yè)知識發(fā)表個人法律意見;
(二)根據(jù)履行職責需要,向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了解情況、查閱文件材料,獲取有關法律法規(guī)文本和參考資料;
(三)應邀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會議;
(四)取得適當?shù)姆請蟪辏?/span>
(五)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服從市人大常委會及主任會議的領導;
(二)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認真履行職責,合法、準確及時提供法律專業(yè)知識服務;
(四) 保守工作秘密,未經(jīng)市人大常委會的許可,不得向外公開或泄露人大常委會討論的事項、文件資料和有關案件的情況,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監(jiān)督;
(五)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與履行此項職責無關的事務;
(六)與承辦的法律服務事項有關聯(lián)或者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工作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七)應當遵守的其他規(guī)定。
法律顧問在工作中如出現(xiàn)違法違紀行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通報并提出追責意見、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所需的經(jīng)費和服務報酬,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guī)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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